人民法院首批人事争议案件审结
日前,海淀区法院首次审结三起因教师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后,此三起案件系区法院审结的首批不服人事仲裁裁决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今后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以直接上法院打官司。所以,此案例的审判结果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为此本刊对此案例进行了详解。
案例回放:不服仲裁,三教师状告学校
原告张某等三人分别是原北京市立新学校初中语文组、高中数学教研组、体育教研组的教师。2003年5月,立新学校为进行新学年的岗位聘任工作,制定并公布了《2002—2003年学年度教职工方案》,其中规定了该校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工作程序等具体内容。2003年6月,该校又制定了《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办法》,后该校组织学校教师参加了相关的考评活动,三名教师均参加了这次自评和互评活动,2003年7月,立新学校决定新学年不聘任三名教师从事教学岗位工作,并建议其另外选择学校或在校从事流动服务岗位工作,三名教师未选择另行择校。
同年7月25日,立新学校向三人发放了《立新学校聘任协议书》,聘任岗位为流动服务岗位,聘任期限为2003年9月开学至2004年7月。后三人以要求回原岗位工作、补发相应待遇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4年2月24日,该委裁决如下:1.对申请人关于“要求回原岗位,一切待遇与其他教师平等”的请求不予支持;2.对于申请人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月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3.对于申请人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补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名教师接到仲裁书后不服人事仲裁决定,随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教师败诉,两人继续上诉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聘任教师的权利。立新学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实施考核方案及聘任工作办法,三人在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具备了受聘从事教学岗位的资格,但其是否能从事教学岗位工作,还需根据立新学校岗位需求决定。根据立新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初中语文组需聘任在编教师11名,原告张某考核成绩在该教研组中名列第12位;高中数学组需聘任在编教师6名,原告二包某考核成绩在该组中名列第7名;体育组需聘任在编教师6名,原告三于某考核成绩在该教研组中名列第7位。该校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不聘任三人从事教学岗位工作,并无不妥,所以对三名原告教师要求立新学校安排其从事教学岗位工作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三名原告教师要求立新学校安排其从事教学岗位工作、补发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送达判决书后,目前已经有两名原告提起了上诉。
专家声音:不服人事仲裁可上诉法院
法律专家左祥琦介绍,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以前事业单位的职工权益遭到侵害之后,他们没有有效的取得救助的途径,《劳动法》原来只能解决“劳动争议”。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却没有解决的途径。
现在,有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后,人事争议可以先通过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裁两审”保证人事争议处理的公正性
人事仲裁制度原来是“一裁终局”,有着干部身份的争议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而且是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进行监督和纠正错误。因而,过去许多和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干部只能找上级单位行政解决。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往往由于单位隶属同一行政系统很难保证公正处理。现在则把仲裁和司法进行了衔接,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的“一裁两审”制度,这样法院除对生效裁决要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监督纠正仲裁机构的错误。
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这种裁决就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司法解释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人事争议没有后续法律程序――申诉、监督、纠正,难以真正维护公正的问题。这样,事业单位干部与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委解决,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不服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裁决及判决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求告无门的局面,在事业单位里属于干部编制的员工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摘自《北京青年报》(R-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