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纠纷官司居然打了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可能相当繁琐。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能进入司法程序的,还算幸运;一些案件因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劳动者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令他们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
饱受诟病的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极大增加了普通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弊端,有望通过立法得以解决。
关系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今天提请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今天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
这些问题包括: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信春鹰表示,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前制度设计怪圈饱受批评
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
29岁的小王是郑州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当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仲裁部门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这让小王陷入了无处申告的困境。
因为根据现行《劳动法》第79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小王提起的仲裁申请如果不被受理的话,他也无法从法院获得救济。”替小王维权的律师说。
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一直饱受批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让小王这样的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