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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平衡劳资关系有“三大法宝”
http://www.cyol.net 2008-03-12

  新华网柏林3月11日电(记者郇公弟)  在平衡劳资关系方面,德国拥有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来保障劳资关系稳定。严格的立法体系、集体合同制以及企业共决权制度成为德国平衡劳资关系的“三大法宝”。 

  立法明确劳资权利义务关系 

  德国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德国还制定了7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来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和法规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确定、劳资协议管理规定、工作时间及带薪假、解雇保护、企业共决权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德国劳动法律强调对雇员与雇主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雇员的义务,也就是雇主的权利;雇主的义务,也就是雇员的权利。雇员的义务包括3方面内容:劳动义务、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与此相对应,雇主也有3方面义务:支付报酬义务、保护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 

  集体合同制稳定劳资关系 

  在雇员与雇主的长期斗争与谈判中,德国积累了许多平衡劳资关系的经验,集体合同制便是德国处理劳资关系的秘密武器之一。 

  在德国,劳资协议以劳资双方的谈判形式来确定。代表资方和劳方开展谈判的最主要的两大机构为雇主协会和工人工会,一般都是按照行业进行组织。每隔一段时间,分别由雇主协会与工会组织代表开展劳资谈判,达成劳资协议。 

  多数协议都使劳资双方的权益达到最大化的平衡,比如在规定给予雇员更有利的工资、休假及各类补贴的同时,在工作时间安排等方面,雇主也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协议对劳资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另外,企业与雇员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单独约定工资收入及其他权益。根据有利适用原则,比劳资协议更有利的契约式约定不受劳资协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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