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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指导:跨越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http://www.cyol.net 2008-03-27
黎建飞 周贤日

  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会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规避这些新制度、新规则,使刚走上社会的劳动者陷入到一些沟沟坎坎之中。为了让大学毕业生对这些招术有所认识、防范,我们主要归纳了大学毕业生要注意迈过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不签订或者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的“坎”

  有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拿出很多空白栏目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订,在发生争议后,再推脱责任。劳动者跨越这一门坎的对策是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工作,先将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明确再工作。

  滥用试用期的“坎”

  过去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超期约定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的名义廉价使用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要认识到这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坎”,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维护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其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待遇,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此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违反试用期规定要承担责任。

  随意定最低工资的“坎”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直接相关,计算加班工资也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劳动全部所得的报酬挂钩,因此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凭据和工资单等书面上体现的工资往往是当地最低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随意定最低工资的做法,将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网站查询各地各行业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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