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资讯 | 职场攻略 | HR 管理 | 求职指南针 | 白领生活 | 毕业生 | 随身律师 | 论坛

中高级人才 | 专家资源 | 创业培训 | 网络课堂 | 企业招聘 | 薪酬公开 | 测评 | 搜索


就业法律指导:跨越劳动合同的十个“坎”
http://www.cyol.net 2008-03-27
黎建飞 周贤日

  让劳动者自认故意导致工伤的“坎”

  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工伤的情形是不确定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法。这些常见的手法主要有: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或者写明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不负责的条款。这些条款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的保护劳动者条款,依照法律可以作出相应的裁判,实践中并不会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关键是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了其他的一些规避手段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让劳动者事先签认是劳动者自己的故意导致工伤,将未发生的工伤事先通过违法的约定排除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一种很恶劣的规避手段,劳动者一定要坚持拒绝这种签认,最好不要到这种单位工作。

  还有一些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强迫劳动者签认是因自己的疏忽导致工伤发生,才同意给劳动者救助和支付部分费用,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也是很恶劣的。劳动者应拒绝这种强迫的做法,最好能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相应的违法行为。

  滥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坎”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培训三五天,付了培训费一两千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和违约金上万元。对这种约定,过去的《劳动法》没有明确其有无效力。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 [2] [3] [4]
打印】 【关闭
  编辑推荐
  发表评论
【我要说两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注: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职位搜索
职位名称:
 SOGO推广服务
 NarrowAD提供的广告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