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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上班途中遇车祸而引发的合同之争
http://www.cyol.net 2008-05-13

招聘会人山人海

  企业聘用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大学生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企业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大学生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我国495万大学毕业生有100万发生就业困难。

  时下,2008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正在求职过程中,甚至有的学生已找到了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他们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

  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法律上应如何界定他们的身份?今天刊载的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编辑手记

  行将毕业的大学生用学校发给学生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聘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大学生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障。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宣称劳动合同无效,遂引发了一场劳动合同效力纠纷。

  2008年4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学生与企业签约

  2006年2月,江苏省海门市一家空调设备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

  即将从江苏徐州某学院毕业的陈某得到招聘信息后,便持所在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招聘会上报名应聘。公司审核完陈某的求职材料、面试,遂约她几天后到公司签约。

  2006年2月27日,陈某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陈某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陈某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此时陈某尚未毕业属在校生,正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合同订立后,陈某便到公司上班,其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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