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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上班途中遇车祸而引发的合同之争
http://www.cyol.net 2008-05-13

 

  双方争议焦点

  2007年5月28日,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陈某诉称:我已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

  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原告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原告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和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办理劳动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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