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争议焦点
2007年5月28日,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陈某诉称:我已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
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原告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原告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和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办理劳动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 | [1] | [2] | [3] | [4] | [5] | [6] | 页 |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